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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颁布实施投资体制改革决定

发布时间:2019-12-04 浏览量:954次


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。

《决定》指出,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: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,按照谁投资、谁决策、谁收益、谁承担风险的原则,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;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,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水平,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;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,发展多种融资方式;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,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公平竞争;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,改进调控方式,完善调控手段;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;加强投资监管,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。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,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、企业自主决策、银行独立审贷、融资方式多样、中介服务规范、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。

《决定》有六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: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,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,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。颁布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。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“代建制”。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。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。

《决定》鼓励社会投资。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,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。

《决定》提出,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。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,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。对于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进行试点,通过公开发行股票、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。同时,要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,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,增加企业债券品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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